作者:王彬
來源:負險不彬
目錄 |
一、相關概念的厘清 |
(一)預重整的范圍 |
(二)共益債的界定 |
二、預重整中共益債性質的認定 |
(一)預重整中對方案/重組協議的認定 |
(二)共益債性質的認定 |
三、預重整中共益債投資的思路 |
(一)簽署協議鎖定超級優先權 |
(二)通過信托/資管計劃實現后進先出 |
(三)借助司法程序鎖定共益債屬性 |
(四)爭取增加抵押擔保 |
四、預重整共益債的投后管理 |
(一)通過法院確權有效對接 |
(二)共益債資金的專款專用 |
附件一:共益債及預重整法條及相關規定 |
附件二:破產重整業務流程 |
附件三:各地區預重整相關規定清單 |
共益債務是在破產程序中為債權人、債務人的共同利益所負擔的債務。共益債投資能夠最大化破產財產價值的同時,深度參與破產企業重整、債務重組、不良資產經營等工作。在債務人不符合破產重整受理條件、但符合預重整受理條件的,法院可以受理債務人預重整。預重整階段法院并未正式受理破產重整,不能完全適用《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但同時有部分法院(如江西高院、深圳中院、株洲中院、鄭州中院、蘇州吳江法院、青島中院、合肥鐵路法院等)通過工作指引等方式,明確法院受理預重整后,也可參照《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確認共益債權,要求預重整期間,經臨時債權人委員會批準(或與債務人、主要債權人、重整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許可,債務人可以為繼續營業而借款,受理重整申請后,可作為共益債務參照《企業破產法》第42條關于共益債的規定進行清償。現將預重整階段的共益債投資思路梳理如下:
一、相關概念的厘清
(一)預重整的范圍
預重整并不屬于嚴格的法律范疇,主要散見于不同的會議紀要和政府文件中。早在2018年4月最高院發布的《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的會議紀要》中,明確要探索推行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制度的銜接。在企業進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通過庭外商業談判,擬定重組方案。后在2019年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確要研究建立預重整和庭外重組制度。2020年7月出臺的《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中,突出要細化重整程序的實施規則,加強庭外重組制度、預重整制度與破產重整制度的有效銜接。在2021年10月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中正式提出要、推行破產預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業破產重整信用修復機制。
(二)共益債的界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共益債務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
二、預重整中共益債性質的認定
雖然目前法律對于預重整程序中能否適用“共益債務”制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包括江西省、深圳市在內的部分地區法院已經通過頒布地方性司法解釋的方式對于預重整程序中的借款適用破產程序中的“共益債務”制度進行了規定。同時,部分地區法院和管理人創新性地通過復函、債權人會議草案、重整計劃草案等方式實踐了預重整程序中適用“共益債務”制度,通過對各地區預重整相關規定的梳理,需要從兩個維度中在預重整中確定共益債的屬性:
(一)在預重整中對預重整方案/重組協議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推動預重整的法院/政府,為確保重整的有效落地,常常會借助預重整與重整程序的銜接,以提高重整效率和效果。預重整期間已經表決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一致的,已同意的債權人和出資人表決意見通常視為重整程序中重整計劃草案的同意意見。但不同區域,對于預重整方案/重組協議的表決方式,也多有不同,現結合已出臺政策的區域,對方案表決通過的要求如下:
一 | 區域:珠海 |
| 通過規則:同一表決組,人數三分之一以上并債權額三分之一以上即通過。 | |
二 | 區域:蘇州吳中、連云港 |
| 通過規則:債權人過半且債權額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 |
三 | 區域:鎮江、廈門、荊門 |
| 通過規則: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已知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立出資人組進行表決。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立出資人組進行表決。 | |
四 | 區域:上海、烏魯木齊 |
| 通過規則:預重整期間重整計劃草案表決參照《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分組進行。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已知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進行表決。 | |
五 | 區域:銀川、楚雄南華、大連、貴州、焦作、廣元 |
| 通過規則:參照《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預重整草案經債權人、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表決通過后形成預重整方案。 | |
六 | 區域:江西 |
| 通過規則:參照《企業破產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表決。 | |
七 | 區域:鄭州、青島、新鄉、潮州、忻州、沈陽、焦作、郴州、濰坊 |
| 通過規則:已按目標完成意向投資人招募并制作完成重組方案/已完成重組方案,預重整管理人建議受理重整申請的;或因債務人重要財產面臨被處置或處置的價款即將兌現,導致不受理重整就可能使債務人重整價值嚴重貶損等緊急情形的。 | |
八 | 區域:深圳、衡陽、北京、南京、蘇州吳江/工業園區、四川自貿區、廣州、淄博、宿遷、長春、北海、棗莊、眉山、海口、攀枝花、齊齊哈爾、自貢、商丘、遂寧、長治、佳木斯、杭州、威海、三門峽、晉中、沈陽、資陽、興安盟、泉州、河南、河池、合肥、信陽、烏蘭浩特、諸暨、株洲、烏蘭察布、洛陽、哈爾濱、濮陽、岳陽、廣安、伊春、湖北 |
| 通過規則:未作明確規定,由法院根據預重整方案合法性、可行性及表決情況確定是否受理重整 |
(二)共益債性質的認定
目前有規定預重整借款規則的地區,均承認預重整期間的借款在破產程序內可以按照共益債進行清償,但是對借款的程序規定存在著差別。主要包括人民法院許可,以及債權人委員會決定等方式。具體情況統計如下:
一 | 區域:深圳、宿遷、蘇州市吳江區、資陽、青島、棗莊、齊齊哈爾、洛陽、銀川、濰坊、涼州、婺源、新鄉、海口、信陽、衡陽 |
| 相關規定:僅需人民法院許可 | |
二 | 區域:南華縣、蘇州工業園區、廣元、長春 |
| 相關規定:人民法院許可且債權人同意 | |
三 | 區域:陜西 |
| 相關規定:人民法院許可或者全體債權人同意 | |
四 | 區域:杭州、威海 |
| 相關規定:臨時債權人委員會討論決定。未成立臨時債權人委員會的,由主要債權人討論決定 | |
五 | 區域:淄博、江西、商丘 |
| 相關規定:臨時債權人委員會或金融債權人委員會批準 | |
六 | 區域:鄭州、郴州、連云港 |
| 相關規定:人民法院許可或債權人會議同意 | |
七 | 區域:蘇州市吳中區、株洲、岳陽 |
| 相關規定:管理人同意 | |
八 | 區域:北京、南京、北海、潮州、成都、大連、廣州、河南、濟南、佳木斯、晉中、眉山、南陽、攀枝花、廈門、諸暨、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和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遂寧、溫州、忻州、冷水灘區、長治、重慶、自貢、上海、烏蘭察布、鎮江、章丘、內江、烏蘭浩特、陽新、河池、合肥、焦作、沈陽、興安盟、泉州、濟南、平頂山、三門峽、鶴壁、聊城、濮陽 |
| 相關規定:沒有相關規定 |
三、預重整中共益債投資的思路
(一)簽署協議鎖定超級優先權
無論是《破產法》還是《破產法解釋三》中均明確規定,構成共益債務的前提條件之一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發生”,因此應通過相應措施首先鎖定投資的“超級優先權”,即在投資協議中明確,融資方案的具體金額、年化利率、借款期限,明確該投資方案列為共益債務,在今后清償時與破產費用在同一順位,優先于破產法第113條清償順序(首先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然后清償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最后清償普通破產債權)進行清償;
(二)通過信托/資管計劃實現后進先出
將破產企業裝入信托計劃,信托計劃通過實際控制重整企業直接持有的全部資產,承繼被破產企業全部債務。各類債權人作為信托計劃受益人,享有被破產企業整體財產利益。共益債投資主體根據投資時點商議情況,作為優先級受益人,優先于其他各方進行本息分配。如上海聚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業務,依托其核心資產上海市中心城區的蝶戀花項目土地使用權,通過公開遴選的模式招募重整投資人,采用“預重整+重整+信托”的模式實現了資產的重整盤活,解決了上海市地鐵19號線建設的掣肘問題,有效推動了上海虹口區住房布局規劃與軌道交通、就業、公共服務等多方問題。項目在預重整階段就引入共益債對項目注資,屬于國內首次。在“重整+信托”部分,中國東方作為共益債出資人,提出在重整計劃中引入信托模式,用信托結構設計增加了投資人參與項目投資的信心。項目通過與建信信托設立信托結構,實現了項目公司和房企集團之間的風險隔離。
(三)借助司法程序鎖定共益債屬性
加強與府院溝通,由破產案件管轄法院確認該投資行為即便發生在預重整階段,也是屬于共益債務性質。在事后正式進入破產環節,法院裁定中應明確無論破產企業重整或是破產清算程序中,該筆投資業務均適用于共益債務的相關規定,用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并爭取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共益債償還順序應優先于抵押債權。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當重整失敗進入到破產清算程序后,共益債務的受償順序劣后于抵押債權。在實踐中,破產清算案件中在償還有財產擔保債權后,大部分已無法保證共益債務的償還。因此要求法院裁定確認若后續破產企業進入到清算程序中,共益債務仍優先于有財產擔保的債權清償,方可確保投資的本息收益。
(四)爭取增加抵押擔保
根據《破產法》第75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為繼續營業而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若預重整階段能夠將投資行為鎖定為共益債投資,在債權上設定擔保也不存在法律障礙。但為增加抵押擔保應關注如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如果債務人企業在此之前已經對特定財產設定抵押或其他物的擔保,共益債務的清償不得損害此前已就債務人特定財產設定擔保的債權的清償利益;如果為共益債設定了抵押,而抵押物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為其他債權人設定抵押的,要根據《民法典》第414條規定的順序清償(即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二是在共益債上設定擔保,同樣需要相應的程序,即通過臨時債權人委員會批準(或與債務人、主要債權人、重整投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定,從而鎖定自身投資權益。
四、預重整共益債的投后管理
(一)通過法院確權有效對接
爭取管理人、當地政府(如需)和法院支持,確保預重整與重整程序的有效銜接,以實現先期談判的階段性成果能夠得到可靠保障。通過法院認可,若預重整期間已經表決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一致的,已同意的債權人和出資人表決意見為重整程序中重整計劃草案的同意意見。
(二)共益債資金的專款專用
投資者需設立專款賬戶,明確該賬戶為共益債資金的專用賬戶,確保資金的專款專用和有效監管。同時,投資者還需制定詳細的資金使用計劃,明確資金的用途、支付時間等關鍵信息,以確保資金能夠按照既定計劃有序使用。在資金使用過程中,投資者應加強對債務人的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和有效性。這包括定期審查債務人的財務報表、經營計劃等文件,了解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加強對債務人重大決策的監督和審批,確保決策符合投資人的利益;及時發現和解決潛在的風險和問題,避免對投資造成不利影響。
附件一:共益債及預重整法條及相關規定
| 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2007年6月) |
四十二條 共益債務包括: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 |
| 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2013年7月) |
第三條 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后的剩余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以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 第四條 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須分割共有財產,管理人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因分割共有財產導致其他共有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其他共有人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根據管理人的請求撤銷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的交易的,買賣雙方應當依法返還從對方獲取的財產或者價款。因撤銷該交易,對于債務人應返還受讓人已支付價款所產生的債務,受讓人請求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第三人已善意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無法取回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原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二)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原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第三十一條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被違法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債務人支付了轉讓價款,但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未取得財產所有權,原權利人依法追回轉讓財產的,對因第三人已支付對價而產生的債務,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二)轉讓行為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第三十二條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尚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雖已交付給債務人但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的,權利人主張取回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金、賠償金已經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已經交付給債務人且不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一)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二)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沒有獲得相應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或者保險金、賠償物、代償物不足以彌補其損失的部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不當轉讓他人財產或者造成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導致他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不足彌補損失,權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主張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債務作為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后,債權人以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不當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給其造成損失為由提起訴訟,主張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出賣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解除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并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要求買受人向其交付買賣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約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情形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買受人依法履行合同義務并依據本條第一款將買賣標的物交付出賣人管理人后,買受人已支付價款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共益債務清償。但是,買受人違反合同約定,出賣人管理人主張上述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買受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的,原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買受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的期限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買受人管理人應當及時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其他義務。買受人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未及時支付價款或者履行完畢其他義務,或者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給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等規定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買受人已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除外。因本條第二款規定未能取回標的物,出賣人依法主張買受人繼續支付價款、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因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或者未履行完畢其他義務,以及買受人管理人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導致出賣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出賣人主張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八條 買受人破產,其管理人決定解除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出賣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取回買賣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賣人取回買賣標的物,買受人管理人主張出賣人返還已支付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取回的標的物價值明顯減少給出賣人造成損失的,出賣人可從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中優先予以抵扣后,將剩余部分返還給買受人;對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不足以彌補出賣人標的物價值減損損失形成的債權,出賣人主張作為共益債務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 三 | 《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的會議紀要》(2018年4月) |
第二十二條 探索推行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制度的銜接。在企業進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通過庭外商業談判,擬定重組方案。重整程序啟動后,可以重組方案為依據擬定重整計劃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審查批準。 | |
| 四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9年3月) |
第二條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債務人可以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借款,提供借款的債權人主張參照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優先于普通破產債權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 五 | 《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2019年6月) |
第七條 研究建立預重整和庭外重組制度……促進金融債權人積極推動市場主體退出。鼓勵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領域的金融債權人積極參與破產程序,支持金融債權人加強對企業等市場主體債務風險的監測,推動金融債權人積極化解市場主體債務風險,促進市場主體及時出清。 | |
| 六 |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9年11月) |
第一百一十五條 繼續完善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的銜接機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產制度效率。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請前,債務人和部分債權人已經達成的有關協議與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內容一致的,有關債權人對該協議的同意視為對該重整計劃草案表決的同意。但重整計劃草案對協議內容進行了修改并對有關債權人有不利影響,或者與有關債權人重大利益相關的,受到影響的債權人有權按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對重整計劃草案重新進行表決。 | |
| 七 | 《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2020年7月) |
細化重整程序的實施規則,加強庭外重組制度、預重整制度與破產重整制度的有效銜接。 | |
| 八 | 《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2021年10月) |
推行破產預重整制度,建立健全企業破產重整信用修復機制,允許債權人等推薦選任破產管理人。 | |
| 九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2023年7月) |
完善市場化重整機制。堅持精準識別、分類施策,對陷入財務困境但仍具有發展前景和挽救價值的企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適用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程序。 |
附件二:破產重整業務流程

附件三:各地區預重整相關規定清單
一 | 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企業金融風險處置工作府院聯席會議紀要(2018.12.27) |
二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2019.03.25) |
三 |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重整案件的實施意見(試行)(2019.06.27) |
四 | 湖南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預重整案件的若干規定(2019.09.22) |
五 | 河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預重整案件工作規程(試行)(2019.12.04) |
六 | 北京破產法庭破產重整案件辦理規范(試行)(2019.12.30) |
七 | 江蘇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重整程序適用 提升企業挽救效能的審判指引(2020.01.20) |
八 | 江蘇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理預重整案件的若干規定(2020.02.19) |
九 | 江蘇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審理破產預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2020.04.20) |
十 | 福建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預重整工作指引(2020.05.21) |
十一 | 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預重整案件審理指引(試行)(2020.05.21) |
十二 | 廣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重整案件審理指引(試行)(2020.05.28) |
十三 | 山東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2020.06.30) |
十四 | 江蘇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預重整案件的規定(試行)(2020.07.09) |
十五 | 江蘇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預重整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2020.07.20) |
十六 | 吉林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預重整工作實施細則(試行)(2020.07.27) |
十七 | 廣西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北海市法院破產重整案件審理操作指引(試行)(2020.07.31) |
十八 | 山東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操作規程 (試行)(2020.08.09) |
十九 | 四川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操作指引(試行)(2020.08.24) |
二十 | 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產預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2020.09.09) |
二一 | 四川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操作指引(試行)(2020.09.18) |
二二 | 山東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操作指引(試行)(2020.09.30) |
二三 | 海南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2020.11.03) |
二四 | 河南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破產案件預重整制度的指引(2020.11.28) |
二五 | 河南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預重整工作指引(2020.12.10) |
二六 | 四川攀枝花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操作指引(試行)(2020.12.11) |
二七 | 云南楚雄南華縣人民法院審理破產預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試行)(2020.12.11) |
二八 | 黑龍江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預重整案件的若干規定(2020.12.16) |
二九 | 四川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2020.12.21) |
三十 | 河南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產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2020.12.24) |
三一 | 廣東潮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操作指引(試行)(2020.12.28) |
三二 |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審理規程(試行)(2020.12.30) |
三三 | 四川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審理指引(2021.01.22) |
三四 | 遼寧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預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2021.04.06) |
三五 | 山西長治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案件預重整操作指引(2021.04.12) |
三六 | 黑龍江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暫行規定(2021.04.23) |
三七 | 四川涼山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預重整案件的若干規定(2021.05.10) |
三八 |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破產審判工作實務操作指引(試行)(2021.05.20) |
三九 | 山東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操作規程(試行)(2021.06.18) |
四十 | 山東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操作指引(試行)(2021.06.29) |
四一 | 浙江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預重整案件工作指南(試行)(2021.07.14) |
四二 | 山東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重整案件的操作指引(試行)(2021.07.16) |
四三 | 河南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房地產企業破產中適用預重整制度的工作意見(2021.07.16) |
四四 | 河南三門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2021.07.21) |
四五 | 山西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重整指引(試行)(2021.07.26) |
四六 | 山西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工作指引(試行)(2021.07.28) |
四七 | 山東濟南破產法庭關于破產案件預重整操作指引(2021.08.09) |
四八 | 湖南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重整案件的操作指引(試行)(2021.08.11) |
四九 | 遼寧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操作指引(試行)(2021.08.27) |
五十 | 四川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關于審理企業預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試行)(2021.08.30) |
五一 | 內蒙古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案件預重整操作指引(試行)(2021.09.01) |
五二 | 福建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試行)(2021.10.20) |
五三 |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2021.10.23) |
五四 | 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河池市法院破產重整案件審理操作指引(試行)(2021.11.18) |
五五 | 安徽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預重整工作暫行辦法(2021.11.19) |
五六 | 河南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2021.11.22) |
五七 | 河南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2021.11.25) |
五八 | 四川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預重整工作實施細則(試行)(2021.12.01) |
五九 | 湖北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預重整審理規范(2021.12.16) |
六十 | 江西上饒婺源縣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重整案件的操作指引(試行)(2022.03.08) |
六一 | 內蒙古烏蘭浩特市人民法院關于破產案件預重整操作指引(試行)(2022.05.17) |
六二 | 浙江諸暨市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重整案件的操作指引(試行)(2022.06.01) |
六三 | 上海破產法庭預重整案件辦理規程(試行)(2022.06.01) |
六四 | 湖南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工作指引(試行)(2022.06.06) |
六五 |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預重整案件工作指引(2022.06.15) |
六六 | 內蒙古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操作指引(試行)(2022.06.24) |
六七 | 河南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重整案件的規定(2022.07.06) |
六八 | 黑龍江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預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試行)(2022.08.01) |
六九 | 江蘇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預重整程序工作指引(試行)(2022.08.08) |
七十 | 河南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銜接機制操作指引(試行)(2022.10.15) |
七一 | 河南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產預重整案件的工作意見(2022.10.28) |
七二 | 湖南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重整案件審理工作指引(試行)(2022.11.04) |
七三 | 江蘇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重整工作指引(2022.11.04) |
七四 | 湖南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預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試行)(2022.11.21) |
七五 | 四川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操作指引(2022.11.29) |
七六 | 四川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案件預重整的工作指引(試行)(2022.12.03) |
七七 | 山東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操作指引(試行)(2022.12.21) |
七八 | 黑龍江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預重整工作指引(試行)(2023.01.12) |
七九 | 湖北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案件預重整工作指引(試行)(2023.04.12) |
八十 | 廣東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工作指引(試行)(2023.04.28) |
八一 | 湖北黃石陽新縣人民法院破產案件預重整審理指引(試行)(2023.06.05) |
八二 | 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預重整工作指引(試行)(2023.06.16) |
八三 | 新疆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預重整工作指引(試行)(2023.07.25) |
八四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破產案件預重整審理、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工作指引(試行) (2023.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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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萬字實操手冊:預重整階段共益債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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