鐺煮山川,粟藏世界,有明月清風知此音。呵呵笑,笑釀成白酒,散盡黃金。
作者:王彬
來源:負險不彬
目 錄 |
一、財產保全的分類 |
二、財產保全的流程 |
三、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 |
財產保全只能適用于給付之訴的案件,并要經過法院對財產保全的審查。若法院認為被申請人資產充足、信用良好,不存在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或造成申請人損害情形的,也可以駁回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
一、財產保全的分類
一 | 訴前保全 |
訴訟或仲裁前,若存在緊急情況,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其合法權益將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申請人可想被保全財產所在地法院、被申請人住所地法院或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保全措施。 1、訴前保全的啟動只能依據當事人的申請,并需要由當事人提供擔保。 2、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所在地、對將來案件由管轄權的法院,為管轄法院。 3、法院準許訴前財產保全的裁定作出后,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 |
二 | 訴中保全 |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決生效之前,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造成其他損失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院依職權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1、適用于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造成其他損害的案件。 2、訴中保全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法院認為有必要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 3、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 |
三 | 執行前財產保全 |
1、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2、在訴訟后執行前的保全中,債權人在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5日內應申請執行,否則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
二、財產保全的流程
一 | 申請保全前提條件 |
1、申請財產保全的案件應屬給付之訴; 2、財產保全應具有法定的事實根據和事由; 3、法院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擔保方式:現金、實物及公司信用),否則,法院將駁回其保全申請。 | |
二 | 財產保全的對象 |
| 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實物財產和財產權利,如銀行賬戶、存款、房產、土地、股權、股票、債券和具有財產利益的知識產權等。 | |
三 | 提交申請/法院依職權提出保全 |
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并且申請人需要提供擔保,申請人沒有提供擔保的,申請會被駁回。 訴前保全只能由利害關系人申請,訴訟中保全可以由當事人申請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提出。 | |
無需提供擔保的情形 1、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2、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3、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 4、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5、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6、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能力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 |
四 | 財產保全提交的材料 |
1、財產保全申請書。 需載明如下內容: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送達地址及聯系方式; (2)請求保全的數額或爭議標的; (3)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保全申請人簽字或公司公章。 2、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3、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4、情況緊急的證明材料(訴前保全適用)。 | |
五 | 繳納費用 |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保全的財產數額,需按照下列標準繳納: 1、≤1000元,保全費為30元; 2、1000元<保全財產數額<100000元,保全費按照保全財產數額的1%計算; 3、≥100000元,保全數額按照保全財產數額的0.5%計算,但最多不能超過5000元。 | |
六 | 法院作出裁定/駁回裁定 |
1、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 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 2、緊急情況下: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訴前保全必須采用緊急情況下的裁定和執行。 | |
七 | 裁定復議 |
申請保全人、被保全人對保全裁定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 對保全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變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 |
八 | 采取的強制措施 |
裁定要進行財產保全的,可通過查封、扣押、凍結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具體查封期限: 1、銀行賬號、存款:首次六個月,續凍三個月; 2、房產、土地:首次二年,續封一年; 3、車輛:首次一年,續封六個月。 到期未采取續封或者續凍措施的,保全措施自動失效。需續保的,應在期限屆滿之日30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及時安排續保。 |
三、財產保全的相關規定
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023年9月1日審議通過) |
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七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 |
二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和加強辦理訴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見(法[2024]]42號) |
第四條 申請人線下提交的訴前保全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補正。申請人補正的,人民法院必須在收到補正材料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申請人在非工作時間通過線上提交訴前保全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訴前保全申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之時起計算期間。 第七條 人民法院在受理訴前保全案件前,應當審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但情況緊急且特殊的例外。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提供被保全財產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 (一)被保全財產為不動產的,提供了房產證復印件、產權查詢單等權屬證明材料,或者所有權人名稱、產權證號或者預售網簽號、不動產所在行政區域、道路、樓盤名稱、具體房號等不動產具體信息; (二)被保全財產為銀行存款的,提供了儲戶姓名、開戶銀行名稱、賬號等存款的具體信息; (三)被保全財產為機動車輛的,提供了車輛保管人或者控制人信息、機動車車牌號、車輛登記管理機關等具體信息;請求扣押的,提供了該機動車具體停放位置; (四)被保全財產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的,提供了具體公司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注冊(或者托管)機構、出資額度和股權份額等信息;被保全財產為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可供保全的有價證券的,提供了相應賬戶信息及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名稱及地址; (五)被保全財產為到期債權的,提供了債權人名稱、債務人名稱及住所、債權數額、債權到期時間、債權憑證或者相關證明材料; (六)被保全財產為國債、基金的,提供了國債、基金的名稱、種類、數量、登記機關; (七)被保全財產為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提供了權利證書登記號碼或者其他權屬證明; (八)被保全財產為其他財產的,提供了財產的名稱、種類、規格、數量、價值、所有權人、具體存放位置等詳細情況以及相關證據材料。 第十一條 訴前財產保全的被申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況緊急: (一)有轉移、隱匿、變賣財產的行為; (二)有抽逃資金等逃避債務履行的行為; (三)生產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四)喪失商業信譽; (五)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六)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喪失債務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申請訴前行為保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情況緊急: (一)申請人的人身權益正在或者即將面臨被非法侵害的危險; (二)申請人的財產權益正在或者即將面臨被非法侵害的危險; (三)被申請人的行為會導致侵權行為難以控制且可能增加申請人損害; (四)申請人的權益正在或者即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查訴前行為保全申請,應當綜合考量以下因素: (一)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 (二)不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三)不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 (四)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可能產生的影響; (五)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 第十四條 申請人同時申請財產保全、行為保全、證據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一個是否準許的裁定;存在影響保全措施實施等情形的,可以分別作出裁定。 第十五條 對下列財產,人民法院不得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一)被申請人及其所扶養和撫育家屬生活所必需的生活、教育、醫療等物品和費用; (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但法律另有規定以及起訴請求支付該專用賬戶對應項目的農民工工資的除外; (三)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 (四)信托財產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 (五)社會保險機構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賬戶; (六)證券經營機構、期貨經紀機構的交易保證金,信用證開證保證金、獨立保函保證金,但失去保證金用途的除外; (七)工會等社團組織專項經費; (八)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債務人財產; (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十)用于防控、應急、救援等承擔疫情防控、應急處置等任務的財產;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十六條 在能夠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采取對被申請人生活、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小的財產進行保全。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申請人保管的生活、生產經營性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的,可以允許被申請人繼續使用。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準許訴前保全財產的價值,應當與申請人申請保全的數額相當,不得明顯超標的、超范圍保全。發現明顯超標的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明顯超標的部分保全,但該被保全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保全人無其他可供保全的財產,或者提供的擔保置換財產不能足額保全的除外。 第二十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一)人民法院發現存在保全錯誤; (二)申請人申請解除保全,或者被申請人申請解除保全,申請人同意; (三)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已被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被申請人作為債務人已經進入破產程序; (五)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規定解除訴前保全的其他情形。 | |
三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 |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在采取訴前保全、訴訟保全措施時,責令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書面通知。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保全的,應當提供擔保。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申請訴前行為保全的,擔保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 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依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的數額。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請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占有的擔保財產,一般由擔保物權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滅。 第一百五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抵押物、質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對申請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擔保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辦理查封、扣押、凍結等手續。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利害關系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申請復議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處理。 | |
四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 |
第四條 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六條 申請保全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財產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擔保人、擔保方式、擔保范圍、擔保財產及其價值、擔保責任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人為財產保全提供保證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保證人、保證方式、保證范圍、保證責任承擔等內容,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對財產保全擔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違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應當責令申請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其他擔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駁回申請。 | |
五 |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 |
第十四條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負險不彬”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微實操:財產保全全方位解讀

負險不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