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實踐中對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進行審查時采取極為審慎的原則,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案外人在被執行人公司歇業后,無償接受了被執行人的財產,而使被執行人資不抵債的,則不應追加該案外人為被執行人。
案情介紹:
一、上海雅尊家具有限公司(下稱“雅尊家具公司”)已于2012年2月15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吊銷營業執照,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雅尊家具公司的兩股東張黔光、蒲如軍于2010年6月4日簽訂散伙協議,雙方約定確認公司對外債務中張黔光承擔90萬元,其余債務由蒲如軍承擔,公司現存的全部財產歸蒲如軍所有,并簽訂欠款清單。
二、因雅尊家具公司與吳風須糾紛,上海市青浦區法院(下稱“青浦區法院”)作出(2013)青執字第301號執行裁決書(下稱“301號裁定”),裁定:追加被執行人股東蒲如軍、張黔光為被執行人。
三、張黔光向青浦區法院提出異議,請求變更301號裁定書主文為:追加第三人蒲如軍為本案被執行人。青浦區法院作出(2015)青執異字第131號執行裁定書(下稱“131號裁定”),裁定:駁回異議人張黔光的異議。
四、張黔光向上海二中院申請復議,請求同上。上海二中院裁定:撤銷131號裁定,案件發回重審。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規定,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接受的財務范圍內承擔責任。
本案中,上海雅尊家具有限公司歇業時兩股東雖簽訂散伙協議,約定公司對外債務中申請復議人承擔90萬元,其余債務由蒲如軍承擔,公司現有的全部財產歸蒲如軍所有,但蒲如軍是否無償接受了被執行人的財產還缺乏相應證據證明。對于本案追加張黔光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張黔光在被執行人歇業后,無償接受了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
所以,上海市青浦區法院裁定追加張黔光、蒲如軍為被執行人顯有不妥,上海二中院予以糾正。
實務要點總結:
前事不忘,后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在申請法院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時應注意了解法院裁判的原則,結合上海市二中院的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債權人(申請人)應承擔債務人(被執行人)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的舉證責任以及受讓人無償受讓被執行人財產的舉證責任。訴訟中,債權人需要承擔兩部分的舉證責任,第一,提供債務人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的相關證據;第二,提供公司股東在公司出現上述狀況后,仍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相關證據。
二、債權人未能舉證證明被執行人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債權人的追加申請一般會被法院駁回。
三、債權人以被執行企業法人股東在公司法人資格出現終止等事由后仍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為由,申請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的,依據2016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應從以下三點著手:第一,公司出現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第二,在出現上述事由之后,公司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第三,因公司財產轉讓的行為導致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相關法律: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三條 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
第二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案外人異議、不予執行的申請以及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等重大執行事項,一般應當公開聽證進行審查;案情簡單,事實清楚,沒有必要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審查。審查結果應當依法制作裁定書送達各方當事人。
第八十一條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以下為該案在上海二中院法院審理階段關于該事項分析的“本院認為”部分關于申請執行人不能證明被執行人資不抵債是因無償轉讓財產給案外人的,則不應追加該案外人為被執行人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1條規定,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接受的財務范圍內承擔責任。本案中,上海雅尊家具有限公司歇業時兩股東雖簽訂散伙協議,約定公司對外債務中申請復議人承擔90萬元,其余債務由蒲如軍承擔,公司現有的全部財產歸蒲如軍所有,但蒲如軍是否無償接受了被執行人的財產還缺乏相應證據證明。對于本案追加申請復議人為被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申請復議人在被執行人歇業后,無償接受了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因此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在該案現有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追加張黔光、蒲如軍為該案被執行人顯有不妥,本院予以糾正。”
案件來源: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吳風須與上海雅尊家具有限公司案》【(2015)滬二中執復議字第51號】
延伸閱讀:
有關申請執行人不能證明被執行人資不抵債是因無償轉讓財產給案外人的,則不應追加該案外人為被執行人的問題,已在執行系列文章第32篇《無償接受公司財產的股東,也可以追加為被執行人》中有所表述。以下是我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對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情形進行了整理匯總,以供讀者參考。
第九條【執行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
申請執行人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法轉讓給第三人,且書面認可第三人取得該債權,該第三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 【被執行人死亡】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又無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遺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在代管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一條 【被執行法人合并】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并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并后存續或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被執行法人分立】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后新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執行人在分立前與申請執行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
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
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
第十四條【合伙企業】
作為被執行人的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伙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五條 【分支機構追責法人責任】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
第十六條 【其他組織】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作為被執行人,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依法對該其他組織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主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 【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其他股東的連帶責任】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 【抽逃出資】
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未出資及轉讓股權】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一人公司財產混同】
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未經清算即注銷】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無償接受財產-受讓人受讓財產范圍內擔責】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注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后,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第三人書面承諾擔責】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自愿代履行債務】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愿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該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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