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彬
來源:負險不彬
目 錄 |
一、破產服務信托整體方案 |
(一)基本要素 |
(二)信托的成立及生效 |
(三)信托存續期限 |
(四)信托的終止 |
二、信托受益權的確認 |
(一)已確認債權 |
(二)待確認債權 |
(三)未申報債權 |
(四)暫緩認定的債權 |
三、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和非交易過戶 |
(一)轉讓要求 |
(二)轉讓協議 |
(三)轉讓變更 |
(四)正當性證明 |
(五)非交易過戶 |
四、信托管理機制 |
五、資產處置 |
(一)資產評估 |
(二)公開平臺交易 |
(三)交易規則 |
(四)資產處置激勵 |
六、信托利益分配 |
(一)分配原則 |
(二)分配順序 |
(三)分配方式 |
七、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
(一)重整計劃的生效 |
(二)重整計劃的效力 |
(三)執行期限與變更 |
(四)協助執行事項 |
八、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 |
(一)監督期限 |
(二)監督期限的變更 |
(三)監督期內管理人及破產企業職責 |
2019年我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嘗試引入信托機制,但真正實現普適性的應用,則是到2023年信托業務三分類新規落地,風險處置信托業務作為資產服務信托的重要業務子類,其概念和業務地位才得以確認。根據三分類規定,風險處置服務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為企業風險處置提供受托服務,設立以向債權人償債為目的的信托,提高風險處置效率。按照信托當事人、信托財產、信托目的等信托要素設計不同,風險處置服務信托又可細分為企業市場化重組服務信托和企業破產服務信托兩類,其中又以后者占主導,且目前已在破產重整、破產清算、破產和解案件中均有出現。結合當前業務開展情況,破產服務信托的基本業務邏輯如下圖:

信托存續期間,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財產,具有法定獨立性。受托人根據重整計劃的規定以及信托合同的約定,按照受益人大會、受益人管理委員會的有效決議通過平臺公司管理、運用、處分底層資產,信托財產的處置所得在優先支付相關信托費用及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債務(如有)后向受益人進行分配。
一、破產服務信托整體方案
(一)基本要素
進入破產程序的企業待處置資產大都情況復雜,短期內處置變現難度較大,為提升重整程序運行效率,合理規劃重整處置成本,避免償債資產因快速變現而價值貶損,通過設立企業破產服務信托的方式,在信托項下實現待處置資產的清理、確權和處置等工作,并將相應的收益分配至信托受益人。具體由破產企業設立信托資產平臺公司歸集擬剝離資產,以信托資產平臺公司100%股權及破產企業對信托資產平臺公司及其子公司享有的要求其支付底層資產轉讓對價的債權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企業破產服務信托,委托信托機構作為受托人,并有受托人根據受益人大會和管理委員會的決議按照重整計劃通過信托資產平臺公司管理、處分信托底層資產。受托人有權決定直接持有信托資產平臺公司的股權范圍,并指定主體持有剩余信托資產平臺公司股權并確保該等股權權益實際歸屬于信托財產。
為確保重整后破產企業的獨立性以及服務信托之間的有效分隔,避免破產企業及各級子公司與信托底層資產間存在復雜關聯往來,在相關資產裝入信托資產平臺公司前,破產企業將對重整后企業及合并報表范圍內各級子公司以及信托底層資產間的關聯方往來進行規整和抵銷。
在破產企業向信托資產平臺公司轉讓非全資子公司股權過程中,若子公司其他股東在規定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則信托底層資產范圍將調整,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所支付的對家將全部置入信托資產平臺公司。
在底層資產置入信托資產平臺公司過程中,在該等股權轉讓至信托資產平臺公司的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時,即視為轉讓完成,信托資產平臺公司享有對上述股權的全部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分紅權、表決權、剩余資產分配權等)。因部分股權存在質押、司法凍結等導致無法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不影響轉讓的完成。
(二)信托的成立及生效
信托在以下條件均獲滿足后成立并生效:
1、重整計劃經法院裁定批準;
2、信托合同已簽署并生效;
3、信托已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的要求,辦理完畢信托登記相關手續,并取得產品編號;
4、委托人與受托人已簽署信托財產轉讓協議;
5、底層資產已通過協議生效的方式全部劃入信托資產平臺公司;
6、信托資產平臺公司股權已登記至受托人及其指定主體名下。
(三)信托存續期限
信托期限一般結合破產進度設置存續期,市場通行做法存續期為5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起算。信托存續期屆滿前90日,受托人就信托是否繼續存續提交受益人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受托人執行受益人管理委員會決議。如受益人管理委員會未能召開或雖已召開但未達成終止信托的有效決議的,信托自動延期12個月,如受益人管理委員會決議終止信托的,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進行清算處置;信托終止清算完畢前,應結清所有應付未付信托費用。
(四)信托的終止
信托自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終止:
1、信托的全部信托財產已轉換為資金行使且信托財產分配完畢;
2、信托期限屆滿,信托財產尚未全部轉換為資金形式,但全部信托財產已按信托期限屆滿時的形態向受益人分配;
3、受托人根據信托合同約定提前終止信托,且信托財產分配完畢;
4、受益人管理委員會決議提前終止信托;
5、受托人根據信托運行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財產出現重大負面時間致使受托人可能出現聲譽損失風險)決定終止信托;
6、信托的存續期違反信托目的;
7、信托依法被解除、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
8、信托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
9、受托人職責終止,未能按照信托合同或相關法律法規產生新受托人;
10、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服務信托無法繼續運作;
11、法律法規其他規定。
二、信托受益權的確認
(一)已確認債權
信托生效后,受托人根據管理人所提供的債權人相關資料(機構資料: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債權金額、銀行賬戶、經辦人姓名及聯系電話、電子郵箱、聯系地址等;自然人資料:姓名、證件號碼、債權金額、銀行賬戶、聯系電話、電子郵箱、聯系地址等)向債權人出具信托受益權份額確認書及附件,并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如因債權人原因導致受托人無法向債權人出具信托受益權份額確認書的,由受托人預留期應享有的信托受益權份額。信托受益權份額原則上只能登記至債權人名下,信托成立時已確權的債權人先行登記為受益人。若債權人在確認債權后,管理人按照重整計劃向受托人確認信托受益權份額前進行了債權轉讓,受托人以管理人確定的信托受益權份額信息為準進行登記。
(二)待確認債權
對于已申報暫未獲法院裁定確認的普通債權,將由受托人按照管理人審查待確認的債權數額,預留相應的信托受益權份額,待其債權獲得依法確認后,受托人將按照重整計劃規定想起出具信托受益權份額確認書。
(三)未申報債權
未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之前申報但仍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將根據債權性質、賬面記載金額、管理人初步調查金額預留償債資源。前述未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力;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該類債權在債權人向債務人提出受償請求并被依法確認后,按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受償方式予以清償,對該部分債權人,自重整計劃獲法院裁定批準公告之日起三年內或至該部分債權的訴訟時效屆滿之日(以孰早為準),未向破產企業主張權利的,破產企業不再負有清償義務。未申報的債權中,如債權的成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履行相應的決議程序而未實際履行的,破產企業就該等債權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四)暫緩認定的債權
按照債權性質及債權申報金額預留償債資源,在債權經法院裁定確認或管理人審核認定后,以最終裁定或認定金額按照同類債權的調整和清償方案受償,未申報債權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前不得行使權力,相應的償債資源根據賬面記載金額將予以預留,由破產企業負責審查,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按照同類債權的調整和清償方案受償。
三、信托受益權的轉讓和非交易過戶
(一)轉讓要求
在信托存續期內,受益人可以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監管要求的主體轉讓信托受益權,但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根據信托文件約定的方式辦理相應轉讓登記手續。
(二)轉讓協議
受益人將信托受益權進行轉讓時,需要簽訂相應的信托受益權轉讓協議,并且到受托人處辦理登記手續。未到受托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受托人仍應向原受益人履行信托文件項下義務。
(三)轉讓變更
受托人為受益人辦理信托受益權的轉讓變更手續,不收取轉讓登記費。
(四)正當性證明
受托人有充分合法理由懷疑受益權轉讓過程中存在洗錢、惡意逃避債務等違法行為時,受益權轉讓方及受讓方應當根據受托人的書面要求補充必要的材料及提供必要的證明,如轉讓方或受讓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補充材料或提供證明的,受托人有權不予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受托人為受益人辦理信托受益權的轉讓變更手續,不視為對受益人轉讓過程合法、有效的任何明示或模式的認可或保證,受托人僅根據信托文件約定辦理轉讓變更手續,對受益人轉讓的真實性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五)非交易過戶
受益權因故發生非交易過戶的,受托人憑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裁定文件或經公正的確權文件辦理受益權的非交易過戶登記,但受讓方應符合法律法規及信托文件規定的受益人資格。受讓方不具有受益人資格的,應將信托受益權提存至受托人保管。信托期限內或信托終止后,信托財產分配前,如有權機關要求對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采取限制轉讓、提取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等措施,受托人將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有權機關要求辦理。
四、信托管理機制
為充分保障債權人權益及信托的順利設立、管理與有序運營,受托人根據受益人大會或管理委員會決議執行信托事務,各機構職能如下表所示:
| 一 | 受益人大會 |
1、受益人大會由全體受益人組成,是信托的最高決策機構,受益人大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信托合同,審議決定包括但不限于: 決定授權受托人及管理委員會行使相關權利的變更(應明確授權范圍、期限以及是否可轉授權); 決定修改信托文件; 決定更換管理委員會成員; 決定更換受托人; 決定提高受托人的報酬。 上述同一擬決議事項連續兩次召集受益人大會,無法有效召開或無法作出有效決議的,相關擬決議事項由受益人管理委員會決議。 | |
2、管理委員會、單獨或合計持有信托10%以上份額的受益人可直接向受托人提交召開受益人大會的申請和議案。 參會的受益人所享有的表決權總票數占受益人大會召開日全體受益人享有的表決權的50%(含)以上的,會議方可舉行。 | |
3、受益人所持有的沒份信托單位享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大會決議需經參加受益人大會的受益人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含)通過方為有效,但更換受托人應當經參加受益人大會的受益人全體通過。 | |
4、受益人大會授權管理委員會對除受益人大會決議的事項外其他事項進行決定。 | |
| 二 | 受益人管理委員會 |
1、由于受益人人數眾多,受益人大會下設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成員共5名,其中包括1名主席單位,負責牽頭受益人管理委員會相關工作。受益人管理委員會初始成員由債權人委員會指定。管理委員會根據受益人大會的決定和授權管理信托事務,代表全體受益人進行決策和執行。管理委員會成員、受托人、信托資產平臺公司有權向管理委員會提交議案。 | |
2、管理委員會審議的一般事項包括: 修改信托合同(因相應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必須進行修改或對受益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修改除外); 決定信托受益分配方案;決定聘任、解聘、更換為本信托提供服務的服務機構; 審議信托資產平臺公司需要股東決定的事項; 審議批準信托資產平臺公司的章程(包括但不限于提名確定董事、監事等); 審議信托資產平臺公司的半年度、年度報告;審議信托資產平臺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信托資產平臺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決定信托資產平臺上報的評估價值超過約定金額的財產管理與處置方案,以及其他機構(如有)上報的財產管理與處置方案; 受益人大會確定屬于一般事項的授權事項; 為維護全體受益人利益或保護信托財產安全采取緊急措施; 除信托合同另有約定外,其他需經管理委員會審議的事務。 | |
3、管理委員會審議的特殊重大事項包括: 提議召開受益人大會; 決定信托期限的延長或終止; 受益人大會確定屬于特殊重大事項的授權事項。 | |
4、管理委員會有權授權受托人或其他機構代為行使管理委員會的部分權限,并對受托人或其他機構因實施管理委員會授權事項所產生的結果承擔責任,由此導致的損失由信托財產承擔。 | |
5、管理委員會會議通訊方式開會,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管理委員會成員應在會議通知送達后5個工作日(含當日)內(管理委員會的會議通知中對于表決時間另有要求的,以會議通知中的時限為準)予以表決。 一般事項應經管理委員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 特殊重大事項應經管理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管理委員會成員未出席會議或未發表明確意見或棄權的,視為同意。管理委員會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均由約束力。同一擬決議事項連續兩次召集管理委員會,無法有效召開或無法作出有效決議的,相關擬決議事項交由受托人決定。 | |
6、如受益人管理委員會成員轉讓其信托受益權份額的,視為該成員主動退出受益人管理委員會,剩余受益人管理委員會成員繼續組成受益人管理委員會履行職權。 | |
7、管理委員會成員如有下列任一情形時,管理委員會主席或兩個以上管理委員會成員可向受托人提交罷免某一管理委員會成員的議案: 連續三次未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 拒絕或變相決拒絕執行或消極執行管理人委員會會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 作出有損受益人權益的行為或采取有損受益人權益的行動; 不適宜繼續擔任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其他情形。 當管理委員會出現辭任、罷免或退出情形的,由管理委員會主席單位或受托人提名、受益人大會決議選定增補受益人管理委員會成員。 若管理委員會主席單位出現辭任、罷免或退出情形時,由其他管理委員會成員選舉產生新的主席單位。 | |
| 三 | 受托人 |
信托機構作為信托計劃的受托人,具體負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受托人在信托合同約定的受托人職責范圍內,承擔事務管理職責,即受托人在本信托項下僅負責執行受益人大會和/或管理委員會的有效決議、按照相關決議和授權代表信托行使各項股東權利、按照相關決議和授權行使其他權利、進行日常信托賬戶管理、分配信托利益、支付信托費用、受托人認為有必要出具的額各類提交受益人大會或管理委員會審議的議案,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管理信托財產等事務。 | |
| 四 | 信托資產平臺公司 |
1、治理原則。受托人代表信托行使股東權利,由原經營管理團隊負責信托資產平臺公司具體經營事項,為支持信托資產平臺公司的初始運營,實現底層資產保值增值,委托人應代信托資產平臺公司墊付底層資產中標的公司繼續經營所需的各項費用,并設置累計墊付費用上限,信托底層資產回款后優先向委托人支付其墊付的各項費用。 | |
2、管理架構。信托資產平臺公司設董事、監事、總經理各一名,首屆董事、監事由債權人委員會決定,總經理由董事決定。 | |
3、資產處置權限。受益人管理委員會授權信托資產平臺公司董事決定評估價值不超過約定上限的財產管理與處置方案。 | |
4、定期報告。由信托資產平臺公司董事負責并行使如下職權:制定信托資產平臺公司的半年度、年度報告;制訂信托資產平臺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定信托資產平臺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 |
五、資產處置
(一)資產評估
信托資產或底層資產處置前,由被授權的資產處置方選擇人民法院司法評估機構名單庫或市級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備案名單內的評估機構對標的資產進行評估。
(二)公開平臺交易
評估價值超過約定金額上限的資產轉讓原則上通過阿里、京東等公眾交易平臺進行公開競價交易。
(三)交易規則
每次以資產評估值掛牌,且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如首次競價未能成交,第二次競價價格不低于評估值的80%,如果第二次競價仍未能成交,第三次競價價格不低于第二次競價價格的80%,若連續三次均未能成交,則需對資產重新評估后方可掛牌。
(四)資產處置激勵
如資產處置回收資金,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后高于資產出之前評估價值的,超出部分的約定比例用于激勵參與資產處置的相關各方,具體激勵方案由受益人管理委員會進行決策。
六、信托利益分配
(一)分配原則
受托人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及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對信托財產進行分配,其中,信托稅費、信托事務管理費按照實際發生支付;保管費、信托報酬、資產服務機構費用按照保管合同、信托合同及與服務機構簽署的協議計提或支付,無需管理委員會的決議;受益人的信托利益需根據信托合同約定的順序,按照管理委員會決議進行分配,如屆時原狀分配無法完成的,則由管理網委員會決策分配方案。
(二)分配順序
信托項下的信托利益來源于信托財產的管理與處置收入及相關孳息收入,相應資金歸集至信托財產專戶,按信托費用優先于信托利益的原則,首先在信托財產專戶中預留約定金額用于支付信托存續期間所需的各項信托費用(信托終止時信托利益分配無需預留上述費用),其次支付/計提信托費用,剩余部分在分配信托利益:具體為
1、信托稅費;
2、信托報酬;
3、信托事務管理費;
4、信托相關中介機構服務費;
5、根據管理委員會決議或信托合同約定處理信托事務而產生的其他費用及對第三人的負債;
6、按照受益人所持有的有權獲得的信托分配的信托受益權的比例向受益人分配,受益人應自行負責繳納相關稅費。
(三)分配方式
1、定期分配
存續期間每個自然年度的年末為服務信托的期間分配日,如經核算期間分配日信托專戶中可用于向受益人分配的資金不足約定金額的,則當年不再進行分配。
2、不定期分配
存續期間信托專戶中可用于向受益人分配的資金達到或超過約定金額則觸發不定期分配,經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的信托利益分配方案中確定的分配日為不定期分配日。
七、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
根據《破產法》第89條第1款之規定,重整計劃可由破產企業負責執行。
(一)重整計劃的生效
依據《破產法》第84條、第86條及87條規定,重整計劃在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經法院裁定批準后生效,或債權人會議表決雖未通過但經申請法院裁定批準后生效。
(二)重整計劃的效力
重整計劃獲得法院批準后,對破產企業的全體股東、全體債權人、重整投資人均由約束力,且重整計劃對相關方權利義務的規定效力及于該項權利義務的承繼方或受讓方。
(三)執行期限與變更
重整計劃的執行期限自重整計劃獲得法院裁定批準之日起至終止之日,破產企業應嚴格依照重整計劃的規定清償債務,并隨時支付重整費用和共益債務。若非因破產企業自身原因,導致重整計劃無法在上述期限內執行完畢,破產企業應于執行期限屆滿前,向法院(中院)提交延長重整計劃執行期限的申請,并根據法院(中院)批準的執行期限繼續執行。重整計劃提前執行完畢的,執行期限在執行完畢之日到期。
(四)協助執行事項
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涉及需要有關單位協助執行的,破產企業或管理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向有關單位出具要求其協助執行的司法文書。
八、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
依據《破產法》第90條規定,管理人監督破產企業執行重整計劃。
(一)監督期限
重整計劃執行的監督期限與重整計劃執行期限相同,自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至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二)監督期限的變更
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延長或提前到期的,執行監督期限相應延長或提前到期。
(三)監督期內管理人及破產企業職責
重整計劃執行監督期限內,破產重整企業應當接受管理人的監督,及時向管理人報告重整計劃的執行情況,公司財務狀況、重大經營決策,重要資產處置等事項。監督期限屆滿或破產企業提前執行完畢重整計劃的,管理人應當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自監督報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監督職責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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