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程鴻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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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北京友誼賓館成功舉辦。本屆論壇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北京破產法庭共同主辦,論壇主題聚焦“深化破產制度改革·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應邀出席開幕式并發表主旨演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破產法論壇組委會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沃曉靜,北京市法學會黨組書記、專職副會長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強,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單國鈞先后在開幕式發表致辭。下面為您推送的是江西求正沃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劉程鴻在分論壇研討環節發表的題為“破產程序中非法集資債權的處置路徑研究——以刑民交叉的銜接為視角”的演講文字實錄,由秘書處根據劉程鴻律師助理的發言稿整理并經審定,特此說明并致謝。
破產程序中非法集資債權的處置路徑研究
——以刑民交叉的銜接為視角
江西求正沃德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劉程鴻
2025年10月25日
尊敬的各位領導、前輩:
下午好!今天我分享的題目是《破產程序中非法集資債權的處置路徑研究——以刑民交叉的銜接為視角》。
首先,簡單談一談刑事程序與破產程序之間的矛盾成因。這一矛盾,主要源于法律規定的模糊性。
一方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害人財產損失應通過刑事追繳或退賠來救濟,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給非法集資被害人能否通過破產程序實現權利救濟打了一個問號。但是該條規定的目的我想應該是防止被害人重復受償,而該問題可以通過對清償事實的審查來解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明確,退賠被害人損失優先于其他民事債務。給管理人帶來了困擾,是否應當確認非法集資債權的優先權。接下來,我們探討刑事程序與破產程序如何銜接。
我們認為,可以從刑事退賠與追繳的目的出發,建立二者的銜接機制。刑事退賠追繳雖然規定在刑事法律規范中,但是它并非一種刑罰執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彌補被害人損失,恢復受損的社會秩序,體現刑法保障人權的目的。而《企業破產法》的目的是公平處理債權債務,保障債權人債務人利益,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二者在目的上有一定的重合,至少在恢復受損的社會經濟秩序。那么在被害人不能通過刑事退賠追繳程序彌補其損失時,賦予被害人通過其它替代途徑實現權利救濟,這與刑事退賠、追繳并不發生沖突。
同時應注意的是,破產企業內部利益關系是非常復雜的,其債務涉及職工債權、國家稅務債權以及其他各種類別的債權,其資產類型多樣化,資產管理困難,處置也難。而破產程序有專門資產管理、處置、分配制度,在財產處置分配上有著顯著的優勢,能夠最大化地發揮破產財產的價值,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可能這種優勢是刑事程序所沒有的。
應當適用破產程序還是刑事程序處理非法集資債權目前沒有統一的定論,也沒有具體的規則予以適用,那么在兩種程序的目的一致的情況下,可以以最大化實現法律目的為標準,選擇予以適用的規則
最后,我們來談非法集資債權的具體認定路徑。
我們提出,可以區分非法集資參與人的過錯程度,對集資參與人進行分類。對于明知或應知資金用于違法犯罪仍出借的參與者,因其存在重大過錯,原則上只認定本金,不保護利息;而對于一般過錯、受高息誘惑的普通出借人,則應依合同認定本息,保障其民事權利。
同時,在確定被害人的清償順位上。如果按照刑事執行規定分配債務人財產,可能就是以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為代價,保障了部分債權人的利益,不利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可以發揮企業破產法的優勢,從保障各位債權人公平清償的利益出發,原則上將這類債權應認定為普通債權,不享有優先受償地位,以實現全體債權人的公平清償。
我的匯報比較簡單,沒有提出比較實用的建議,參會主要是向各位前輩學習。感謝大家!
公號責編:邱宇婷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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