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學敏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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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北京友誼賓館成功舉辦。本屆論壇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北京破產法庭共同主辦,論壇主題聚焦“深化破產制度改革·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應邀出席開幕式并發表主旨演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破產法論壇組委會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沃曉靜,北京市法學會黨組書記、專職副會長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強,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單國鈞先后在開幕式發表致辭。下面為您推送的是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石學敏在分論壇研討環節發表的題為“刑破交叉程序中財產界分與權益衡平”的演講文字實錄,由秘書處根據石學敏庭長的發言稿整理并經審定,特此說明并致謝。
刑破交叉程序中財產界分與權益衡平
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 石學敏
2025年10月25日
在刑破交叉案件處理過程中,首當其沖要面對程序銜接問題。應該說,學界雖仍有爭議,但對刑破交叉案件的處理,已從傳統“先刑后民”的絕對適用逐漸邁向權利人權益實質維護的相對區分適用。實務界,也基本確定采用“同一事實”標準作為程序選擇的依據,對于如何判斷是否是“同一事實”也有相對明確的標準。劉貴祥專委在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就提到: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是否屬于“同一事實”,是選擇刑事程序吸收民事程序還是“刑民并行”程序的核心標準。總體上看,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主體相同,且案件基本事實存在競合或者基本競合的,可以認定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構成“同一事實”。
具體到刑破交叉案件,程序的選擇直接關系財產接收、管理、處置及分配的所有環節,刑破的銜接至關重要。而刑破程序選擇的邏輯起點是對債務人名下財產的屬性進行準確界定:在財產能夠作出明確界分的情況下,相應的程序選擇也就確立。通常有三種形態:(1)如債務人名下所有財產均為刑事涉案財物,則應通過刑事追贓、退賠程序處置;(2)如債務人名下財產均為破產財產,則應通過破產程序推進處理;(3)而對于最為常見的涉案財物和破產財產混同形態,也可在進一步界分的基礎上,從有利于資產價值實現、權益保護等維度協調選擇相應處置程序。
對于如何界分涉案財物和破產財產,法答網精選問答(第一批)問題5已有較為全面論述,但在實踐中進行精準界分還是面臨三個方面的困境:一是財產混合的客觀障礙。實踐中涉案財物流入破產企業往往呈現時間跨度大、流入路徑多、流入流出疊加、與其他業務往來無法區分等復雜特點,即便聘請專業的審計機構也較難對涉案財物的投入進行相對準確審計,故混合狀態下財產難以區分非常普遍。二是刑破程序對財產形成路徑調查的關注存在差異。尤其是判前審查處理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刑事案件辦理機關在審查處理過程中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個別案件中,公安機關為了降低刑事被害人的穩定風險,將只要涉及被告人投入款項的資產都列為涉案財物;在交接財物時,通常是全盤移交,照單全收,導致涉案財物與其他財產后續更難區分。三是刑事程序中難以獨立開展對涉案財物權屬的調查。當前我國并未設置專門的涉案財物權屬確認機制,很多個案協調都依賴于破產案件審理法院及屬地政府積極協調處理,缺乏制度化保障。在刑事案件的審前程序以及審判階段,案外人雖然可以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279條等規定,就涉案財物的權屬提出異議,但該程序中并不存在專門告知案外人的措施,也未明確案外人參與的具體方式,案外人能否及時獲悉并行使異議權存疑。尤其在債務人企業的實控人(而非企業自身)作為被告人時,管理人極難參與到刑事程序中,更不用說提交涉案財物的相關證據。在刑事案件的執行階段,《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5條雖然也賦予了案外人異議權,然而實踐中,無論是讓原刑事審判部門作出補正裁定,調整原有生效判決的認定,還是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原來的刑事程序作出判斷,都是困難重重。
在具體解決路徑方面:首先是關于涉案財物和破產財產混合形態下的界分方法,可以考慮以財產形成貢獻或價值形成貢獻為基礎進行財產界分:(1)對于涉案財物在刑事程序中可以進行特定化的,基于破產法的取回權制度剝離出破產財產;(2)對于涉案財物雖然難以特定化,但債務人名下財產的形成路徑是明確或可審計確定的,則可考慮從資產形成的角度出發,對刑事涉案財物與善意債權人對債務人名下資產形成的貢獻內容進行審計,按照“資產形成貢獻值比”區分刑事程序中權利人與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應享有權益的具體份額;(3)對于完全混同以致無法界分的,在被害人和司法機關都不能證明特定財產屬于贓款贓物時,個人認同法答網精選問答(第一批)的答疑意見,即刑事程序中的權益應按照普通債權參與破產分配。
此外,為確保財產界分的準確性以及充分保障各方程序參與權,可以借鑒學者提出的獨立涉案財物權保護程序機制相關思路,建立獨立的財產權調查及異議處理機制,以推動針對涉案財物的實質性審理,并實現與刑事程序的實質協調。(1)在刑事審判程序內部構建相對獨立的涉案財物權裁判程序,便于非刑事被告人但主張相關財產權利的相關方參與刑事程序,特別是參與到涉案財物的權屬爭議與處理程序中,便于刑事案件審理法院掌握更充分的信息。(2)在外部,構建相對獨立的“涉案財物權訴訟程序”,主要解決處理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因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等而產生的爭議與糾紛,對案外人、被告人、被害人提出的與涉案財物相關的主張進行審理。
公號責編:邱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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