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愛萍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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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北京友誼賓館成功舉辦。本屆論壇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北京破產法庭共同主辦,論壇主題聚焦“深化破產制度改革·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應邀出席開幕式并發表主旨演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破產法論壇組委會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沃曉靜,北京市法學會黨組書記、專職副會長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強,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單國鈞先后在開幕式發表致辭。下面為您推送的是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庭長莫愛萍在分論壇研討環節發表題為“在涉破產程序犯罪中筑牢法治防線——基于浙江實踐的破產犯罪規制研究”的演講文字實錄,由秘書處根據莫愛萍庭長的發言稿整理并經審定,特此說明并致謝。
在涉破產程序犯罪中筑牢法治防線——基于浙江實踐的破產犯罪規制研究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庭長 莫愛萍
2025年10月25日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學界與實務界的同仁:
大家好!非常榮幸能在中國破產法論壇這一高水平的交流平臺上,與各位共同探討破產法治的前沿問題。我們本次投稿并匯報的論文題目是《破產程序中犯罪的法律規制研究——基于浙江省2015-2025年31份裁判文書的分析》。近期發布的四中全會公報中提及需加快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增強高質量發展動力,為實現“十五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提供堅強保證。而破產程序作為企業“涅槃重生”或“有序退出”通道,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但也可能成為少數不法分子覬覦、企圖非法牟利的“法外之地”。如何有效識別并規制破產程序中的犯罪行為,為市場化、法治化的破產審判保駕護航,是優化營商環境必須回答的課題。
為此,我將匯報內容分為三個部分:首先從浙江省近十年的實踐樣本角度出發揭示問題,其次剖析破產程序中犯罪規制難的原因,最后提出協同治理的構建路徑。
我們以浙江省近十年(2015-2025年)間涉及破產程序的31份刑事裁判文書為樣本進行了類型化分析。其中,妨害清算罪表現為案件量最多,行為隱蔽性強。9例案例均集中于破產清算、重整期間,均導致債權人利益嚴重受損,涉案金額超百萬元的占66.67%。涉破產程序的虛假訴訟罪表現為民刑程序交叉、手段復雜化。債務人與債權人均有涉罪行為,一起案件存在雙方合謀。行為實施階段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破產受理前提起虛假訴訟,并在破產受理后進行虛假申報的1例;第二破產受理后提起虛假訴訟,尚未進行虛假申報的2例;第三破產受理后提起虛假訴訟,并進行虛假申報的3例。涉破產程序的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表現為追責行為明確、涉案金額大。涉及破產程序的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有8例,其中2例涉案金額上億,3例涉案金額上百萬,3例涉案金額未作統計。在破產程序中有隱匿、故意損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行為但不構罪的,管理人通常以破產衍生訴訟方式追償,將實施行為人作為被告,以破產有關的糾紛為案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通過對樣本的類型化分析,我們發現當前破產程序中的犯罪規制面臨四大現實難題:
第一,自訴缺位。一方面是自訴人缺位,破產企業本身已由管理人接管,但管理人并非犯罪行為的直接被害人;另一方面是債權人集體訴訟不具備可行性。多數案件中債權人人數眾多、利益分散,難以形成統一的意志。第二,公訴移送機制失靈。一方面犯罪行為通常具有隱蔽性,管理人很難在第一時間發現犯罪線索并及時移送;另一方面缺乏法定的、強制性的案件移送與反饋機制,部門間溝通渠道不暢導致大量的線索滯留于破產程序內部,無法通過外部刑事偵查視角來發現并審視。第三,刑罰“威懾弱化”。犯罪成本過低,量刑輕。通過對刑事裁判文書進行統計,發現超過三分之一責任人無需實際服刑。雖然在多數案件中并處罰金,但罰金額小且行為人通常因企業破產而深陷債務危機,難以繳納罰金,更不用說追回經濟損失。這種輕刑化的處理使得犯罪的預期成本極低,對遏制潛在犯罪的作用較小。第四,追訴實效不佳,體現為立案標準模糊,起訴難和證明標準較高,定罪難兩個方面。
為何會出現上述難題?我們的研究指向了三個深層次原因:
(一)法律體系的結構性缺失。我國現行《刑法》對破產犯罪的規定分散且滯后。除“妨害清算罪”等個別罪名外,我國缺乏獨立的破產犯罪體系,相關行為需借助“虛假訴訟罪”等非專門條款進行規制,導致其在適用于破產情境時存在體系性偏差與不適配。
(二)程序銜接機制的梗阻。破產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之間存在“移送的梗阻”。管理人發現犯罪線索后,向誰移送、以何標準移送、移送后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均缺乏明確、強制性的操作細則。這導致大量涉嫌犯罪的線索被阻滯在破產程序內部,未能順利進入刑事偵查軌道。
(三)多元利益保護的失衡。在破產實踐中,法院和管理人往往將主要精力集中于提高清償率、推進重整計劃、維護社會穩定等目標。相對于這些“顯性”目標,追訴犯罪的優先級相對靠后,甚至因擔心影響重整進程或區域穩定而“投鼠忌器”。這種利益保護的失衡,客觀上削弱了追訴犯罪的內部動力。
針對以上困境,我們不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應構建一個系統性、協同化的治理方案。
(一)健全破產犯罪體系,實現行為規制周延。借《企業破產法》修改之機增設“破產犯罪”專章,形成“刑法典+附屬破產刑法”的協同結構,在保持法典穩定性的同時靈活回應實務需求。同時,擴大犯罪主體范圍至包括管理人在內的程序參與人,并完善刑罰結構,加大罰金刑的適用,提高法律的精準打擊能力。
(二)優化程序協同機制,破解銜接梗阻。一方面完善案件移送機制,明確報案前準備程序。另一方面則是重構程序協調規則,確立“刑破并行”為原則,保障破產程序獨立推進不受刑事案件影響,僅在刑事結果系破產前提或直接影響債權確認等例外情形下才“先刑后破”;同時,應加強追贓挽損與破產清償的協同。
(三)引入動態治理模式,平衡懲戒與再造。推動破產犯罪治理從事后懲罰轉向“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的動態治理模式。事前應建立財務危機預警與刑事風險自查機制,引導企業提前整改,防范犯罪于未然;事中要求刑事司法精準施策,對涉案企業核心運營資產采取動態監控而非一律查封,確保企業不因訴訟而停擺;事后則積極探索企業合規不起訴等挽救機制,并在追責后協助企業保留經營資質、修復信用,減少其重生障礙,切實維護企業的再生價值。
總結而言,對破產程序中犯罪的有效規制,不僅是對債權人的公平補償,更是對誠實守信商業倫理的堅決捍衛,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試金石。它要求我們打破程序壁壘,彌合法律縫隙,以協同治理的思維,共同筑牢破產程序中的法治防線。
我的匯報到此結束,懇請各位專家、同仁批評指正!
謝謝大家!
公號責編:邱宇婷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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