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陽新芽
來源:投拓狗日記(ID:ziguanshidai)
有人問了個問題:“回遷安置中,視同銷售收入等于視同銷售成本,那不是等于不用交視同銷售所得和土增稅?”
我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懂這哥們的意思。
打個比方,“拆一還一”100㎡,市場價值100萬,那么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00萬,拆遷補償成本也是100萬,暫不考慮流轉稅,他認為,企業所得稅=(100-100)×25%=0
其實,還真不少人有這樣的疑問,但這是不對的!
因為視同銷售所確認的拆遷補償成本是要分攤到整個項目,而不只是分攤到安置的這部分!
有點繞口,沒有關系,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案例】登山哥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2018年南都縣政府招商引資的原因,登山哥與當地皮革廠簽定了合同。合同約定,對皮革廠進行拆遷,建設商住項目,總可售面積10萬方,建成后其中3萬方返還給皮革廠,除此外沒有支出其它土地款,請計算視同銷售所得!
該項目開發產品的成本構成為:
1、土地征用費用及拆遷補償費0萬元;
2、前期工程費1000萬元;
3、建筑安裝工程費15000萬元
4、基礎設施建設費3000萬元;
5、公共配套設施費800萬元;
6、開發間接費200萬元。
總成本為20000萬元,總可售面積為10萬㎡。單位成本2000元/㎡。該縣同類項目平均售價為6000元/㎡。
我們先來回顧一下國稅發[2006]187號文規定:
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該計算如下過程如下:
1、支付建筑施工等其它開發成本20000萬元。
2、拆遷補償費支出=30000×6000=18000萬元
注意∶這里的拆遷補償費不能認為只是拆遷戶30000平方米的,而是整個樓盤的。需要在總可售面積10萬平方米中分攤。
3、視同銷售收入=30000×6000=18000萬元
4、單位可售面積計稅成本=(20000+18000)÷100000=3800 元/平方米
注意∶其中10萬平方米是作為總的建筑面積計算的,不能以7萬元平方米作為分母
5、視同銷售成本=3800×30000=11400萬元
6、視同銷售所得=18000-11400=6600萬元
從該案例可以看到,視同銷售部分——收入并不等于成本,依然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因為視同銷售的成本不僅是安置房的成本,而是要分攤到整個項目,即拆遷安置的部分和非安置的部分!
同樣道理,如果是用購置房屋來拆遷安置同樣會產生視同銷售所得。將購房支出直接計入拆遷補償費處理時,同樣拆遷補償費需要分攤,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收入等于成本,沒有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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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回遷安置,好多人都搞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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