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偉垚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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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北京友誼賓館成功舉辦。本屆論壇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北京破產法庭共同主辦,論壇主題聚焦“深化破產制度改革·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應邀出席開幕式并發表主旨演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破產法論壇組委會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沃曉靜,北京市法學會黨組書記、專職副會長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強,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單國鈞先后在開幕式發表致辭。下面為您推送的是澳門科技大學碩士研究生張偉垚在分論壇研討環節發表題為“破產欺詐行為刑民界分的核心邏輯——以因果關系認定為視角”的演講文字實錄,由秘書處根據張偉垚碩士的發言稿整理并經審定,特此說明并致謝。
破產欺詐行為刑民界分的核心邏輯
——以因果關系認定為視角
澳門科技大學碩士研究生 張偉垚
2025年10月25日
尊敬的各位前輩、各位同仁:
大家好!我是張偉垚,來自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
今天我與各位共同探討的主題是破產法與刑法的銜接協調問題,討論方向是破產欺詐行為刑民界分的認定標準,重點聚焦于虛假破產罪中破產欺詐行為與破產狀態之間的因果關系。
盡管我國法院已取得虛假破產罪定罪判刑的實踐成果,但當前虛假破產罪入罪率低迷的現狀,仍反映出司法實踐中對破產欺詐行為刑民界分認定標準的困惑。今天,我將從破產欺詐行為的特性、不同形態因果關系對刑民界分的影響、破產各階段中的因果關系三個維度來梳理這一問題。
一、破產欺詐行為的特性
為何破產欺詐行為與破產狀態之間的因果關系能成為破產欺詐行為刑民界分的核心標準?這需要從破產欺詐行為的復雜性談起。實踐中,破產欺詐行為呈現出多樣性與隱蔽性的雙重特征:從行為類型看,包括無償轉讓財產、不合理價格交易、偏袒性清償、關聯企業轉移資產等多種形式;從行為方式看,虛假申報債權、隱匿會計憑證等行為往往難以察覺。這種復雜性使得單純以數額作為界分標準存在明顯局限。例如,某些關聯企業通過復雜交易轉移的資產,表面數額可能未達刑事立案標準,卻嚴重破壞了破產秩序;而惡意隱匿關鍵生產設備的行為,即便價值不大,也可能導致破產清算無法正常進行。同時,隱蔽性特征導致數額認定困難,偽造合同、篡改賬目等手段使得真實損失難以核算,單純的數額標準無法全面涵蓋行為造成的危害性。因此,我們必須突破數額中心主義的局限,將因果關系納入核心認定框架。
二、不同形態因果關系對刑民界分的影響
接下來,我將具體分析因果關系的不同形態對刑民界分的影響。
第一種是直接因果關系,即破產欺詐行為直接導致企業呈現破產狀態。《公安機關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第9條中 "造成債權人直接經濟損失" 的表述,本質上就是對直接因果關系的要求。
但實踐中,企業破產往往是經營不善、市場風險與欺詐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這樣多因一果的關系使得因果鏈追溯極為困難;財務數據的專業性與欺詐行為的隱蔽性,進一步增加了舉證難度。這些問題需要在司法實踐中通過專業審計、舉證責任合理分配等方式加以解決。
第二種是間接因果關系,即欺詐行為與其他因素共同導致破產狀態。這種情況下,若欺詐行為對破產狀態具有"顯著貢獻",如轉移資產占破產總損失比例較大,即可認定為刑事犯罪;反之則按民事違法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間接因果關系也包括主觀上的放任態度,例如德國《刑法典》第283條就將浪費資產、過分消耗財產等消極行為納入破產欺詐犯罪范疇。這種認定方式既避免了對因果關系的窄化解釋,也能有效打擊破產狀態出現后轉移財產等惡性逃債行為。
第三種是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情形,對此我們應堅持審慎態度。日本有學者主張因果關系不要說,認為即使欺詐行為與破產狀態無關聯,也可認定為犯罪。但這種觀點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可能導致刑法打擊范圍不當擴大。企業因經營不善退出市場是市場經濟的正常現象,真正牛值得處罰的是破壞破產秩序的欺詐行為,而非破產狀態本身。因此,對于與破產狀態無因果關系的欺詐行為,不宜用刑法予以評價。
三、破產各階段中的因果關系
在不同破產階段,因果關系的認定標準也存在差異。
第一階段是破產前臨界期外,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該階段的隱匿財產、虛構債務等行為絕對無效。此時需嚴格證明因果關系,若無法證明行為與破產狀態的直接或間接關聯,則按民事處理。但刑法不應受破產法臨界期的限制,對于臨界期外的惡意長期欺詐行為,即危害后果持續到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只要能證明其對破產狀態的影響,就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階段是破產前臨界期內,該階段的偏頗清償、無償轉讓等行為,可直接推定與破產狀態存在因果關系。這一推定基于"臨近破產時的欺詐行為更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 的經驗法則,例如美國《破產法》第548條也將破產申請前2年內的不合理交易推定為欺詐性轉讓。
第三階段是破產程序中,該階段的偽造債權、轉移財產等行為,無需證明與破產狀態的因果關系。因為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序,此時的欺詐行為直接干擾清算進程,損害破產秩序與債權人利益,只要證明行為造成了實質損害,即可認定為虛假破產罪或妨害清算罪。
通過精細區分民事規制與刑事追責的邊界,既能防止刑事打擊擴大化,又能避免民事規制不足,從而強化對破產秩序的保護,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以上是我今天的分享,希望能為各位前輩各位同仁提供有益參考。謝謝!
公號責編:邱宇婷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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