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天嘯 蔡思羽
來源:君合法律評論(ID:JUNHE_LegalUpdates)
目錄
一、可轉債的核心屬性:債股融合的融資利器
二、境內監管體系全景:多部門協同監管的合規框架
三、內部決策程序:規范運作與風險防控并重
四、對比:境內與境外發行可轉債的條件
五、總結:合規落地的關鍵環節
在全球資本市場互聯互通持續深化的背景下,境外發行可轉債憑借“債性保底+股性增值”的獨特優勢,成為境內企業跨境融資的熱門選擇。尤其是2025年以來,境內企業境外可轉債發行規模持續攀升。作為兼具融資靈活性與投資者吸引力的金融工具,其發行涉及多部門監管與復雜合規要求,本文將從監管框架和核心流程的角度提供分析。
一、可轉債的核心屬性:債股融合的融資利器
本文探討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可轉債”,指直接或間接在境外上市的境內企業,在境外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在一定期限內依據約定條件可轉換為公司股票的債券。
可轉債兼具債權和股權雙重屬性。對發行人而言,可轉債既可以較低利率實現中長期融資,降低短期償債壓力;又能在轉股后優化資本結構,無需償還本金,成為平衡融資成本與股權稀釋的理想工具。從市場實踐來看,境外發行的可轉債多為零息或低息品種,搭配靈活的轉股條款與贖回機制,既滿足了全球投資者的資產配置需求,也為境內企業海外業務擴張、技術研發提供了穩定的資金支持。
二、境內監管體系全景:多部門協同監管的合規框架
境內企業境外發行可轉債,在境內需遵循多維度的監管體系,主要涉及:(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發改委”)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對境外發行證券的備案;(3)外匯管理;(4)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特殊監管(如涉及);和(5)國資管理(如涉及),各部門職責清晰、要求明確:
發改委: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
1. 適用范圍
根據《企業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56號,以下簡稱“《56號令》”),其適用范圍涵蓋境內企業及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分支機構,向境外舉借的、以本幣或外幣計價、按約定還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債務工具。《56號令》所稱債務工具,其范圍包含可轉換債券。
《56號令》第三十三條規定,境內企業間接在境外借用外債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境內企業間接在境外借用外債,是指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以注冊在境外的企業的名義,基于境內企業的股權、資產、收益或其他類似權益,在境外發行債券或借用商業貸款等。
根據發改委官網發布的常見問題解答,對“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的界定,應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從財務指標、經營情況等方面進行判斷。如境內企業營業收入、凈利潤、總資產或者凈資產的任一指標占發行人/借款人同期經審計合并財務報表相關數據比例超過50%,且經營活動的主要環節在境內開展或者主要場所位于境內(或者負責經營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多數為中國公民或者經常居住地位于境內的),應按照規定進行外債審核登記。
綜上,直接或間接境外上市的境內企業發行1年期以上的可轉債,均受到發改委的外債監管。
2. 中長期外債審核登記流程
企業需在可轉債發行前(具體而言,指境外可轉債完成交割前)取得《企業借用外債審核登記證明》,并于發行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向發改委報送可轉債發行的相關信息。同時,企業還應遵守《56號令》規定的一系列事后定期和不定期的報送義務。
由于發改委的外債審核登記應于可轉債發行交割前完成,企業在啟動可轉債發行前,應預留足夠時間先行完成發改委外債審核登記手續。企業辦理外債審核登記手續,應由境內控股企業總部(總公司、總行)等向發改委提交申請報告、專業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承銷商盡調報告、真實性承諾函等一系列申請文件。
證監會:境外發行上市的備案管理
1. 適用范圍
根據《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試行辦法》”),其適用范圍涵蓋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其中,“境內企業間接境外發行上市”,是指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以在境外注冊的企業的名義,基于境內企業的股權、資產、收益或其他類似權益境外發行上市。“證券”,是指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在境外發行上市的股票、存托憑證、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對“主要經營活動在境內的企業”的界定,證監會與發改委的認定標準相同,因此,一般而言需要取得發改委外債審核登記的企業也應相應履行證監會境外發行上市備案義務。
綜上,直接或間接境外上市的境內企業發行可轉債,均需履行證監會備案程序。
2. 境外發行上市備案流程
根據《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六條和《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1號》,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后,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應在發行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多次發行的,應在首次發行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說明擬發行的證券總數;剩余各次發行完成后,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匯總報告發行情況。
根據《監管規則適用指引——境外發行上市類第 2 號:備案材料內容和格式指引》列舉了備案所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其中主要包括備案報告及其附件、承諾書、專項法律意見書和募集說明書。視適用情況,還可能包括行業主管部門等出具的監管意見、備案或核準等文件,以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安全評估審查意見。
需向證監會提交的承諾書包括發行人、證券公司和發行人律師的承諾,境外發行可轉債項目如未聘請證券公司的,說明后可不提交;相關證券公司擔任聯席保薦人或者聯席主承銷商的,應一并提交承諾書。由于證券公司承諾書的內容涵蓋對備案報告真實、準確、完整性的確認,證券公司通常會聘請律師對發行人備案報告中的全部內容進行驗證和確認,作為出具該等承諾書的基礎。
就專項法律意見書而言,由于中國律師僅能對中國法律事項發表意見,在境內企業間接境外上市的情況下,發行人還需聘請公司注冊地境外律師,對發行人的內部審批程序、股權情況等出具意見,供中國律師依賴和引用。
對于募集說明書,需注意由于文件通常為英文,需翻譯成簡體中文一并提交。
雖向中國證監會的備案僅需在發行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但由于準備證監會備案的申請材料內容涵蓋范圍較廣,且各方中介機構通常需以基本定稿的內容在遞交備案前完成內核流程,因此,企業通常會提前開始準備證監會備案的材料,確保在宣布可轉債交易和完成發行前備案材料內容已基本完備。
外匯管理:外債登記及轉股后的變更登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借用外債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并到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外債登記。
根據《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債券的,應在境外債券交割后1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簽約登記手續。境內公司(不含銀行)境外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參照外債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開戶、匯兌等。境內公司將可轉換債券轉為股票的,應按規定辦理外債變更或注銷登記(允許轉入結算賬戶)及境外上市變更登記。一次性轉股的,應在轉股后20個工作日內申請;分批次轉股的,可年末集中辦理當年轉股登記;若轉股后發生強制贖回、到期中止交易等事件,需在20個工作日內就已轉股部分辦理登記。
行業監管:差異化的合規要求
需結合發行人所處行業,具體考慮其發債、轉股和注冊資本變動是否觸發行業監管審批備案流程。
國資管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特殊要求
《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六十三條規定,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取得批準。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未導致其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事項,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準,否則應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準。該辦法所稱“國有股東所控股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包含了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行為。國有控股股東的“合理持股比例”(與國有控股股東屬于同一控制人的,其所持股份的比例應合并計算)由國家出資企業研究確定,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三、內部決策程序:規范運作與風險防控并重
境外發行可轉債的內部決策需區分股東會與董事會權責,兼顧決策效率與股價穩定。通常,上市公司先在股東會層面一攬子通過關于增發股份的一般性授權和關于債券融資工具發行的議案,后續再由董事會審議發行可轉債的具體議案,明確具體發行額度,并轉授權特定人士在額度內決定單次或多次發行的細節。
作為上市公司,企業需確保決策程序合規透明,相關決議文件也需作為申報材料的重要組成部分,提交給發改委和證監會等主管部門。
四、對比:境內與境外發行可轉債的條件
對于A+H股上市公司,可以選擇在境內或境外發行可轉債。境內發行的可轉債可轉換為A股,適用境內交易所關于A股發行的規則,而境外發行的可轉債可轉換為H股,適用境外交易所關于H股發行的規則。因此,二者的發行條件有所差異。
1. 境內公司境外發行可轉債的發行條件
境內企業境外發行可轉債需滿足《管理試行辦法》關于境外發行證券的條件,可轉債為期一年以上的,還需滿足《56號令》關于企業中長期外債的發行條件。
序號 | 法規依據 | 發行條件 |
1 | 《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 | 不得存在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禁止上市融資的情形,主要包括: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印發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禁止上市融資的; 境內企業屬于《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規定的嚴重失信主體的; 在產業政策、安全生產、行業監管等領域存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限制或禁止上市融資的。 |
2 | 不得為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審查認定,境外發行上市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 | |
3 | 不得為境內企業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年內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的; | |
4 | 不得為境內企業因涉嫌犯罪或者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依法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 |
5 | 不得為控股股東或者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股權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的。 | |
6 | 除上述外,《56號令》第九條,借用外債的基本條件還包括1: | 依法設立并合法存續、合規經營,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
7 | 有合理的外債資金需求,用途符合規定,資信情況良好,具有償債能力和健全的外債風險防控機制; 其中,外債資金用途應符合以下條件: 不違反我國法律法規; 不威脅、不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經濟、信息數據等安全; 不違背我國宏觀經濟調控目標; 不違反我國有關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 不得用于投機、炒作等行為;除銀行類金融企業外,不得轉借他人,在外債審核登記申請材料中已載明相關情況并獲得批準的除外。 |
2. 境內公司境內發行可轉債的發行條件
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內發行可轉債,須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注冊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公司債券和發行新股的條件。
序號 | 法規依據 | 發行條件 |
1 | 《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條和第二百零三條 | 股份有限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或者經公司章程、股東會授權由董事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并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 |
2 |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 |
3 | 《證券法》第十五條 | 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
4 |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 |
5 |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 |
6 |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 |
7 | 除上述外,《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和十四條還規定2: | 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 |
8 | 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的,應當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盈利,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 |
9 | 不得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 |
10 | 不得違反《證券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用途; | |
11 | 如果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還應當遵守《注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十條關于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規定: | 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職要求; 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不存在對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執行,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額較大的財務性投資。 |
12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3: 擅自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會認可; 上市公司或者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情形; 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資者合法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 |
13 | 如果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債,還應當遵守《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關于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規定: |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4: 擅自改變前次募集資金用途未作糾正,或者未經股東會認可; 最近一年財務報表的編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者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最近一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最近一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且保留意見所涉及事項對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響尚未消除。本次發行涉及重大資產重組的除外; 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上市公司或者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最近三年存在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 |
總體而言,境內企業在境內發行可轉債所需滿足的條件較境外發行可轉債而言更為嚴格。但是,在境內發行可轉債僅需履行交易所審核和證監會注冊手續,同時兼顧行業監管要求和國資管理要求,無需辦理發改委外債審核登記和外匯管理局的登記手續。
五、總結:合規落地的關鍵環節
境外發行可轉債為中國企業對接全球資本提供了重要渠道,但合規是融資成功的前提。企業需根據其自身情況精準把握監管要求,規范履行決策與登記備案等程序,在明確其需使用的監管框架后,合理制定時間表,在政策框架內充分發揮這一融資工具的優勢,實現跨境融資的穩健發展。
1.《56號令》第九條亦要求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依法立案調查的情形。由于與《管理試行辦法》第八條中的條件相同,因此不再重復列舉。
2.《注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亦要求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由于與《證券法》第十五條中的條件相同,因此未再重復列舉。
3.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時應符合該等條件。
4.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時應符合該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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