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立國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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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北京友誼賓館成功舉辦。本屆論壇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北京破產法庭共同主辦,論壇主題聚焦“深化破產制度改革·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應邀出席開幕式并發表主旨演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破產法論壇組委會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沃曉靜,北京市法學會黨組書記、專職副會長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強,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單國鈞先后在開幕式發表致辭。下面為您推送的是河南省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任立國在分論壇研討環節發表題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權益優先保護及退賠請求權在破產清償順位中的定位反思”的演講文字實錄,由秘書處根據任立國法官的發言稿整理并經審定,特此說明并致謝。
刑事案件被害人權益優先保護及退賠請求權在破產清償順位中的定位反思
平頂山市衛東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 任立國
2025年10月25日
在涉眾型經濟犯罪企業破產案件中,刑事退賠請求權與破產清償順位的沖突日益凸顯,致使“刑民交叉問題”成為困擾破產審判中面臨的疑難問題。所以,匯報的內容主要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實踐分歧與規范沖突:刑事退賠的適用困境。破產案件中刑民交叉困境的本質,是“刑事個體正義”與“破產集體正義”的價值沖突,以及“刑事程序的追贓導向”與“破產程序的概括清償導向”的規則斷層。問題的焦點在于,刑事退賠能否優先于破產程序,即刑事被害人能否優先于民事債權人受償。而《破產法》與《刑事涉財產執行規定》由于自身的立法目的不同,在賠償順序中存在矛盾與沖突。面對規范沖突,各地法院在處理破產程序中刑事退賠問題時形成了“絕對優先模式”、“相對優先模式”、“平等受償模式”、“程序排斥模式”的差異化裁判路徑。
第二、被害人權益優先原則的正當性質疑。“被害人權益優先”原則的核心主張是:刑事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財產損失,應優先于普通民事債權得到清償。這一原則的正當性看似源于“被害人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受害者,需特殊保護” 的樸素正義觀,但在法律體系協調性、權利平等性、社會整體利益平衡等維度,其正當性令人質疑。
第三、邊界重構:涉案財產特定化與混同處理的雙層標準。通過物權法定視角建立 “可特定化財產→混同財產”的區分處理規則,既能回應被害人的物權保護訴求,又能維護《破產法》清償階梯的體系完整性;基于財產狀態區分,構建階梯式清償方案:第一層級:特定贓物原物存在。被害人行使取回權,優先于所有破產債權人取回財產。第二層級:贓物轉化形態可追蹤。當贓款贓物轉化為其他財產形態(如用詐騙所得購買設備),且轉化路徑清晰可辨時,被害人可追及至轉化財產主張取回權。第三層級:混同財產的價值份額。若贓款贓物已與合法財產混同,被害人可就混同財產中相當于贓款價值的部分主張優先受償權。該優先權劣后于擔保物權,但優先于普通債權。第四層級:完全滅失或無追繳可能。被害人損失作為普通債權申報,與其他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同時,構建并行的審查機制,通過建立破產法院與刑事法院聯合管轄及信息共享機制,能夠進一步緩和刑事案件被害人權益優先保護黨的矛盾與沖突。
最后,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而非邏輯。面對刑民交叉的復雜現實,我們既需要理論建構的勇氣,更需秉持實踐智慧,在秩序與公平之間探尋合乎正義的平衡點。
公號責編:邱宇婷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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