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琳琳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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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5日-26日,第十六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北京友誼賓館成功舉辦。本屆論壇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北京破產法庭共同主辦,論壇主題聚焦“深化破產制度改革·完善市場經濟基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二級大法官劉貴祥應邀出席開幕式并發表主旨演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國破產法論壇組委會主任王欣新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沃曉靜,北京市法學會黨組書記、專職副會長郭旭升,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馬強,北京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單國鈞先后在開幕式發表致辭。下面為您推送的是長春破產法庭庭長梁琳琳在分論壇研討環節發表題為“從比較法視角看個人破產制度中親緣性債權清償研究”的演講文字實錄,由秘書處根據梁琳琳庭長的發言稿整理并經審定,特此說明并致謝。
從比較法視角看個人破產制度中親緣性債權清償研究
長春破產法庭庭長 梁琳琳
2025年10月25日
尊敬的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各位同仁:
大家上午好!非常榮幸能在今天的學術交流會上,與大家分享我近期關于“從比較法視角看個人破產制度中親緣性債權清償問題”的研究成果。這個主題聚焦于個人破產制度建設中一個極具中國特色、但同時又具有普遍法理價值的議題——如何在家庭倫理與債權公平之間實現法治平衡。
一、問題緣起:親緣債權的現實挑戰
近年來,隨著我國在深圳、浙江、江蘇等地陸續開展個人破產或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制度實踐不斷豐富,但也暴露出一個普遍現象:親緣性債權的比重過高,且問題突出。
根據浙江省法院發布的相關數據,2024年全省受理的1975件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中,約有65%至80%的案件涉及家庭成員之間的債權關系。類似情況在深圳、山東等地也頻頻出現。
這種親屬間債權往往存在三個特點:一是真實性存疑——許多借款并無書面合同或銀行流水,僅憑口頭承諾或手寫借條;二是條件明顯失衡——大量家庭借款約定零利率、超長期限或無擔保;三是時間節點異常——部分債權在債務人申請破產前幾個月突擊設立,顯然帶有轉移財產或逃避清償的目的。
這些現象使破產程序陷入倫理與法律的雙重困境:既要尊重家庭互助的情感基礎,又要防止“親情”被濫用為逃債工具。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我們必須思考:親緣債權是否應當劣后清償?如何建立公正、可操作的制度標準?
二、制度現狀:地方探索與立法空白
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全國統一的《個人破產法》,各地主要依托地方條例和試點文件進行探索。
例如,深圳條例提出“自動居次”原則,規定債務人的配偶及近親屬不得在普通債權人受償前平等清償;
浙江省工作指引引入“雙重穿透審查”,既要核查資金流向,又要審查借款用途;
廈門條例明確家庭成員借款債權為第五清償順位。
盡管地方探索具有積極意義,但總體上仍存在兩大問題:一是規則碎片化、缺乏統一標準;二是法律位階偏低,缺乏明確的立法授權。相比之下,企業破產領域早已形成成熟的“深石原則”(Equitable Subordination Doctrine)體系,而個人破產制度的法律邏輯尚待完善。
三、比較法分析:國外經驗的借鑒
為了尋找制度參照,我從美、英、德、日四國的立法與司法實踐中進行了比較研究。
美國法最早確立了“深石原則”,即衡平居次原則。1939年的 Taylor v. Standard Gas & Electrical Co. 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控股股東通過濫用控制地位形成的債權應當劣后清償。此后,美國《破產法典》將親屬視為“內部關系人”,對其破產前一年內新設立的債權進行嚴格審查,發現虛構或不公允交易的,可直接撤銷。
英國法延續了衡平法傳統。《1986年破產法》規定,在破產前六個月內形成的親緣債權推定為“有欺詐意圖”,可被撤銷或劣后清償。法院在實務中要求親屬披露近五年資金往來,并接受債權人申請的財產分割撤銷審查。
德國與日本屬于大陸法系,更強調債務人的“誠實與不幸”原則。德國將親屬債權分為三類:生活救助性、職業發展性與投資性,前兩類可免責,后者不予免除。日本通過免責例外制度,將隱匿財產或偏頗清償親屬的行為列為拒絕免責事由。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這四國雖分屬不同法系,但核心目標一致——維護破產清償的實質公平,防止親情關系異化為利益工具。
四、制度引入:深石原則的中國適用
我認為,將深石原則引入我國個人破產制度具有三方面的現實意義。
第一,矯正信息不對稱。親屬通常對債務人財務狀況最為了解,如果他們與債務人惡意串通,將嚴重損害普通債權人的平等受償權。
第二,強化舉證責任。要求親緣債權人必須提供書面合同、銀行流水、納稅憑證等,以證明交易真實合理,防止虛構債務。
第三,維護社會誠信體系。對虛假親緣債權實行劣后清償或撤銷,有助于弘揚誠實守信的法治精神,防止制度被濫用。
五、規則設計:劣后順位與程序保障
在具體制度構建上,我建議確立以下幾項操作性規則。
(一)劣后清償標準
應當明確以下三類親緣債權應劣后清償:
1.利率低于LPR一半且無合理理由的零息借款;
2.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后六個月內突擊形成的債權;
3.存在財產混同或非公允交易情形。
(二)舉證責任分配機制
實行“階梯式舉證體系”:管理人或普通債權人先提供“反常表現”證據,如無息借款或倒簽合同;隨后由親緣債權人承擔真實性證明責任,提供資金流向、用途、利息納稅等材料;法院最終綜合判斷并決定其清償順序
(三)程序保障與配套機制
建立“親緣債權專項聽證制度”,保障雙方陳述與舉證;親屬對劣后裁定不服的,可提起債權確認之訴;對于虛構債務或惡意串通的,應移送公安機關追訴,并納入征信系統。
通過這些程序化約束,既能防止劣后規則濫用,又能維護程序公正與債權人利益。
六、例外情形:在法治中保留人情溫度
當然,制度設計不能一刀切。對于那些確屬生活救助、教育、醫療支出等合理家庭借款,應作為例外情形予以保護。
此外,若債權經公示登記、或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也應認定為合理合法的親緣債權。
這體現了個人破產制度的核心精神——在公平清償與家庭倫理之間尋求平衡,在冷靜理性中保留制度溫度。
七、立法展望:邁向統一的個人破產法
2025年,《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首次提出“家庭成員間借款債權劣后清償”的條款,這是我國在親緣債權規制上的重大突破。未來,立法與司法應從三個方面進一步完善:
1.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統一親緣債權認定與舉證標準;
2.建立全國典型案例指導機制,確保裁判尺度一致;
3.推動信息化、信用化監管,構建全鏈條防范體系。
個人破產制度的最終目標,不只是“清算債務”,更是“重建信用”。讓誠實的債務人得到重生,讓虛假的債權人失去特權,這才是破產法的真正價值。
八、結語
各位同仁,
個人破產制度的完善,是中國法治體系邁向成熟的重要標志。親情可以溫暖社會,但不能掩蓋債務的真相;法律應當尊重倫理,但更應堅守公平。唯有在親情與法理、救助與約束之間取得動態平衡,我們才能真正實現——救助誠實、懲戒失信,修復信用、重建秩序。謝謝大家!
公號責編:邱宇婷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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